系統設置的一般要求:
1、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火災聲光報警器等組成,能夠給出防護區域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低于爆炸下*提前報警。從而防止因可燃氣體泄漏引起的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2、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宜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電路;當可燃氣體報警信號需要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接入報警控制器。
3、石油化工過程控制中涉及的可燃氣體檢測儀,可按照現行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置GB 50493,但其報警信號應與消防控制室相連,以保證消防救援時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4、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顯示在消防控制室的圖形顯示裝置或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但該信息的顯示和火災報警信息應該是有區別的。
5、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能啟動保護區內的火災聲光報警,提醒相關人員采取必要措施。
6、當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保護區內有聯動和報警要求時,應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火災聯動控制器聯動,實現聯動。
7、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安裝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時,還應滿足相關防爆要求。